說 明:
一、依教育部109年5月12日臺教文(二)字第1090065713號函及經濟部109年5月4日經貿字第10904601250號函(內附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)辦理,詳附件。
二、如有修正建議,可於經濟部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逕洽經濟部國際貿易局。
秘書長 劉 艾 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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