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 明:
一、本校「組織規程」第二條修正案業經教育部109年7月23日臺教高(一)字第1090101957號函核定,並於7月28日處秘法字第1090000026號函公告,修正條文為「本大學定名為淡江大學學校財團法人淡江大學,簡稱淡江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,英文名稱為Tamkang University,設有淡水校園、台北校園、蘭陽校園。」
二、本校對校外公務文書及校印,使用全銜「淡江大學學校財團法人淡江大學」,校內行文及單位章戳沿用「淡江大學」。
秘書長 劉 艾 華
說 明:
一、本校「組織規程」第二條修正案業經教育部109年7月23日臺教高(一)字第1090101957號函核定,並於7月28日處秘法字第1090000026號函公告,修正條文為「本大學定名為淡江大學學校財團法人淡江大學,簡稱淡江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,英文名稱為Tamkang University,設有淡水校園、台北校園、蘭陽校園。」
二、本校對校外公務文書及校印,使用全銜「淡江大學學校財團法人淡江大學」,校內行文及單位章戳沿用「淡江大學」。
秘書長 劉 艾 華